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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学莲与方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莲,方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张学莲。被告方国文。原告张学莲诉被告方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学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