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学莲与方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莲,方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张学莲。被告方国文。原告张学莲诉被告方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学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