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邯山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环梅与李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环梅,李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809号原告王环梅,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李志峰,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环梅与被告李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环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环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环梅负担。审 判 长  庞颜玲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