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通达盛投资有限公司与邱志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通达盛投资有限公司,邱志君,朱柏源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52号原告惠州市通达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志君,男。第三人朱柏源,男。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并且原告所诉请的被告协助办理银行基本账户以及税务登记证变更事宜等商事行为的发生地均在公司住所地博罗县。被告因股权转让而与原告、第三人的纠纷也在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结,由该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博罗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税务登记等公司事项的变更,该请求属于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邱志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本裁定生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