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唐运彪与鲁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运彪,鲁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唐运彪,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鲁跃明,男,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0月29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内已对被执行人鲁跃明工程款扣留待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待有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铸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