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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蒙大平、何加连等与闭元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大平,何加连,闭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蒙大平。申请执行人:何加连。被执行人:闭元新,申请执行人蒙大平、何加连与被执行人闭元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闭元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火炬分理处开设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闭元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火炬分理处(账户62×××19)存款1733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