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曹政文与新疆蓝钻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蓝钻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新疆蓝钻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政文,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上诉人新疆蓝钻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建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曹政文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新疆蓝钻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蓝钻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新疆蓝钻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由上诉人新疆蓝钻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新疆蓝钻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鲍 文 林审判员 崔晓东代理审判员唐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公 维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