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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临武县楚江镇杨乌磊村委会第二、四村民小组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武县楚江镇杨乌磊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临武县楚江镇杨乌磊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临武裕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8号原告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钟初旭,男,24岁,系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汉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乌磊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钟华成,男,约55岁,系该组组长。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乌磊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钟开喜,男,约50岁,系该组组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建,临武县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武裕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沿江路164号。法定代表人:卢维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乌磊村委会第二、四村民小组与第三人临武裕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乌磊村委会第二、四村民小组与第三人临武裕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夏宣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璇(本页无正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