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林志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粤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53号申请人深圳市粤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启华。委托代理人黄皓,男,汉族。系该司员工。被申请人林志强,男,汉族。申请人深圳市粤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由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志强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xxx号夹层xx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林志强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xxx号xxx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上述一至二项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36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