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军与李洪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军,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于军。被执行人李洪波。申请执行人于军与被执行人李洪波���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诸城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城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