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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雪美与周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美,周凤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郑雪美,女,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周凤菊,女,60岁左右,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美与被告周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月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雪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郑雪美负担。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