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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亚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亚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5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瓯海翟溪高新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明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梓苑路8号。法定代表人叶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4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三初字第4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2015)南执字第054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