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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小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彬,李兵、袁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0878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彬被执行人:李兵、袁书堂赵小彬与李兵、袁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李兵、袁书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小彬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兵偿还5万元,扣留被执行人袁书堂在沭阳县中医院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2014年12月24日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兵、袁书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程友苏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