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彭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170号罪犯彭扬,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遂宁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2)武侯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27日送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2012年8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50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9日止。2014年1月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刑执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标准考核104分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