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叶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叶某甲,男,系原告之父。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