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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邹洋与骆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洋,骆雪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邹洋。被告骆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洋诉被告骆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雪娟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邹洋负担。审判员  王季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