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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信央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信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844号罪犯黄信央,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温乐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信央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07月22日以(2011)浙温刑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信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信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了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25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其他奖分,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其他奖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信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信央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07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