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李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张敏,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晓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