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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李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张敏,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晓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