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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罗智款、颜某某、陈振洋、吉安市青原区东固民族中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罗智款,颜某某,陈振洋,吉安市青原区东固民族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张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张继邦,系张某某之父,男。被告罗某某,女。法定代理人罗智款,系罗某某之父,男。被告罗智款,男。被告颜某某,男。被告陈振洋,男。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东固民族中学。法定代表人,袁长福,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罗智款、颜某某、陈振洋、吉安市青原区东固民族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继邦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忠人民陪审员  杨慧芝人民陪审员  郑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