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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与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小翟庄205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郝金荣,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周贺华,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三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与被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0一五���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