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玉东与郝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东,郝小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吴玉东,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郝小元,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吴玉东诉被告郝小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小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玉东诉称:原告长期从事手机经营业务,被告从事手机零售业务,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进货;2013年8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赊一批手机,并写下一张欠条,欠款金额为6800元,另购一台平板电脑欠590元,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390元;原告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其所欠货款,但被告时至今日仍未兑现支付货款的承诺;原告现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39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郝小元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吴玉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销货清单原件两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7390元。被告郝小元对原告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郝小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吴玉东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2均与本案密切关联,真实且有效,能够证明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对该两组证据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玉东与被告郝小元在买卖手机、电脑方面有业务往来;2013年6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一台平板电脑欠款590元,被告在对该款进行核对、确认后,在销货清单上签名;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手机后于2013年8月12日对所欠货款进行核对、确认,即被告欠原告手机款6800元,且亦在销货清单上签名;原告对被告所欠货款共计7390元已向被告进行催讨,然被告仍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7390元货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认为:被告郝小元在原告吴玉东处购买平板电脑、手机,共欠73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吴玉东要求被告郝小元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玉东自愿放弃对被告郝小元所欠货款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该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亦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小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玉东货款7390元。如果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郝小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华晶代理审判员 杨济勇代理审判员 储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升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