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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节胜与唐学文、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节胜,唐学文,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陈节胜,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唐学文,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苏慧,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节胜诉被告唐学文、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节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节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