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节胜与唐学文、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节胜,唐学文,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陈节胜,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唐学文,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苏慧,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节胜诉被告唐学文、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节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节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