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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姜殿长与郭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长,郭宝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姜殿长。被告:郭宝义。本院在受理原告姜殿长诉被告郭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殿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殿长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