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海宏重工有限公司与车银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宏重工有限公司,车银杰,付明彬,李茂军,刘树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山东海宏重工有限公司,住址青州市黄楼办事处东建德村。法定代表人韩吉强委托代理人赵建辉被告车银杰被告付明彬被告李茂军被告刘树轩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松江,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海宏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车银杰、付明彬、李茂军、刘树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