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新疆红果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圆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红果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圆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新疆红果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昌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3444365-2。法定代表人:李文民。被告:克拉玛依市圆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油建路21号。法定代表人:腾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红果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圆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红果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公告送达费320元,由原告新疆红果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波人民陪审员 娄菊华人民陪审员 郭小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