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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春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