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春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