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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吕传峰与梁山永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传峰,梁山永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梁山鸿宇纺织有限公司,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鸿运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保字第3号申请人:吕传峰,农民。被申请人:梁山永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泰福路南首。法定代表人:王宜贵,经理。被申请人:梁山鸿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拳南村。法定代表人:岳秋民,经理。被申请人: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文柱,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鸿运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文英,经理。申请人吕传峰与被申请人梁山永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梁山鸿宇纺织有限公司、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鸿运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传峰在仲裁期间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济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济仲案字(2015)第321号“提交法院财产保全函”,申请人吕传峰以其所有的鲁H×××××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马兆海、陈兰花共同所有的房权证梁字第××号房屋一套、案外人信一显、张金环共同所有的梁房权证梁字第××号房屋一套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吕传峰提供担保的鲁H×××××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案外人马兆海、陈兰花提供担保的房权证梁字第××号房屋一套。四、查封案外人信一显、张金环提供担保的梁房权证梁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慧颖审判员  唐守明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