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与XX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XX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485号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东。经营者许桂燕,女,1973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春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亮,男,1973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爵云,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诉被告XX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