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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与XX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XX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485号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东。经营者许桂燕,女,1973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春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亮,男,1973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爵云,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诉被告XX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精盛铭缘红木家具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