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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洪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曾用名李美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