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爱玲与杨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爱玲,杨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122号原告姜爱玲,女,1973年9月3日出生。被告杨增,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6号。负责人张富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原告姜爱玲与被告杨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姜爱玲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杨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爱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爱玲撤回对被告被告杨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爱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振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