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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彭大亮与蒋利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大亮,蒋利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彭大亮。委托代理人:陈绍明。被告:蒋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大亮与被告蒋利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大亮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大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大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大亮负担。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