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曾祥玉与枝江市宏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玉,枝江市宏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曾祥玉,男,汉族,1956年2月9日出生。被告枝江市宏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太保场。法定代表人全进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曾祥玉与被告枝江市宏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祥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枝江市宏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祥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祥玉撤回对被告枝江市宏泰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曾祥玉负担。审判长 余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