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通钢集团四平铁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通钢集团四平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29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通钢集团四平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通钢集团四平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暂时无执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通钢集团四平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