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953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程某甲,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臧传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程某乙,现年10岁。婚后,由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在外赌博,并且经常辱骂、殴打原告,恶习不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两年,无法共同生活。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原告张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3、原告书面陈述一份,证明被告长期赌博、殴打原告的事实。证据4、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受到被告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5、信用卡还款记录,证明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进行赌博的事实。被告程某甲辩称:原告诉状诉称的事实和理由,我不认可。原告之所以诉请离婚,是因为这几年我们之间发生了很多事情。原告时常在外上班,回家较晚,且喜欢在外结交异性朋友。我没有殴打原告,但夫妻之间拌嘴是正常的,离婚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程某甲针对其答辩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部分陈述事实,部分不事实;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因为原告经常在外玩,甚至上班期间带着避孕套;对证据5不认可,认为自己并不清楚原告的信用卡,也没有刷原告的信用卡。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即原告的书面陈述,被告否认其中部分事实,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陈述的相关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4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5即相关信用卡,被告予以否认,在原告无其它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被告所举证据1,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程某乙,现在被告处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争吵。自2014年3月起,原告独自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2月25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述称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被告述称有共同债务4万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理应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婚后共同生活中,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交流,多彼此关心、照顾,多注重双方夫妻感情的珍惜与呵护,双方的夫妻感情定能和好如初。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萧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