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2015年3月16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书面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735元,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埋。当日原告收到通知至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