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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与高明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高明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00号原告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号*楼西侧。负责人阮杭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杰。被告高明吉,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与被告高明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厦门委托代理人包杰、被告高明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诉称,一、原告未发出过任何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被告提供的福建省星光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辞退通知和原告无关,故原告未解除和被告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12000元。二、被告于2014年1月4日发文明确了发放年终奖的标准,其中载明年终奖发放之日以前离职的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被告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离职,不应支付年终奖。故请求:1、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2、不支付被告2014年的年终奖金1350元。被告高明吉辩称,一、原告自用工之日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被告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自2012年11月2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岗位为保安,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原告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原告在此期间内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是持续性的,由于违法行为持续尚未终了,因此,被告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原告违法辞退被告之日即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依法支付被告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原告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4年11月26日,原告发出辞退被告的通告,辞退通知上是福建省星光音乐文化投资管理公司,辞退通知书上承办人系原告的人事白宝月,且该辞退通告张贴于原告的公告栏处。因此,该辞退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即原告违法辞退被告。原告狡辩称是被告私自旷工,这与事实不符,原告对此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另,如果被告私自旷工,原告应当扣除相应的工资,但原告全额发放工资,这与原告辩称矛盾。本案事实是被告进入公司正常上班时发现该辞退通告,且公司的打卡机已经将被告的信息注销,使被告不能正常打卡,被告便报警处理该事宜,不存在被告旷工的事实三、原告应当支付2014年年终奖金。2014年11月26日,原告违法辞退被告,被告即将工作满2014年整个自然年。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奖金应当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原告在年底会发送年终奖1800元,被告入职时,原告也没有向被告说明在年终奖发放之日前离职的不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更何况被告是原告违法辞退的,因此,自原告辞去被告之日前,被告已经在原告处工作将满一年,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年终奖18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辞退通知、年终奖发放规定、仲裁裁决书。被告对辞退通知、仲裁裁决书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年终奖发放规定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告知被告。被告提交辞退通知和报警回执,原告对报警回执真实性认可。经审理查明,高明吉于2012年11月2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岗位为保安,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已经为高明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社会保险费。高明吉于2014年11月27日离职,原告已经向高明吉支付了2014年11月的工资,高明吉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00元。2014年12月2日,高明吉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1、支付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000元;2、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补偿即4各月工资12000元;支付代通知金即一个月工资3000元;4、支付11月份工资3000元及全勤奖100元;5、支付2014年年终奖金1350元;6、为高明吉补缴2012年11月1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庭审中高明吉撤回要求支付11月份工资及全勤奖的要求。2015年2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一次性支付高明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二、自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一次性支付高明吉20**年的年终奖13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报警回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被告高明吉于2012年11月2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支付高明吉20**年12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高明吉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仲裁,故其2013年12月2日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主张未发出过任何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被告提供的福建省星光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辞退通知和原告无关,故原告未解除和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认为辞退通知书上承办人系原告的人事白宝月,且该辞退通告张贴于原告的公告栏处。因此,该辞退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本院分析认为,被告提交的报警回执载明,报警事项是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纠纷。被告提交的辞职通告注明,发文日期是2014年11月26日,主旨是关于辞退高明吉、孟献虎的通告“,内容为“因高明吉、孟献虎….给予二人辞退处理”。承办人是白宝月,裁决人是林树杨。分析该份通告,通告的做出单位福建省星光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是原告的营销和现场运营指导单位,承办人白宝月及裁决人林树杨均系原告公司员工,以公告栏公告方式通知原告,因此该辞职通告代表原告公司,其后果应该由原告公司承担。故高明吉离职系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系违法解除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及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被告高明吉支付赔偿金。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700元,被告工作期间为2012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26日,故经济补偿标准应为2.5个月计算,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2000元赔偿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明吉主张的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问题,本院已经认定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主张赔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2014年奖金的问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存在年终奖金,且年终奖数额为1350元。原告认为其已经发出规定,其中载明年终奖发放之日以前离职的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但是被告对该年终奖发放规定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告知被告。本院分析认为,原告虽然提交年终奖发放规定,但是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向被告告知该规定,故该该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请求支付1350元年终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本案中原告已经为被告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2014年9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被告要求原告补缴费用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对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高明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二、原告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高明吉20**年的年终奖1350元;三、驳回原告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高明吉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厦门市思明区欢乐笛娱乐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