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02姚波与张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波,张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3-2号原告姚波,住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身份地址430624198602286756。委托代理人黄智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舟舟,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汝红,住址湖南省华容县。根据原告姚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了(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3号民事裁定,并已采取了保全措施。2015年4月3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汝红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汝红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红花北路宏发雍景城C栋15座A单元602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