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三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娟、胡玉和与李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三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新,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娟,农民,现住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和,干部,现住滦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裴作林,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建新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3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上诉人李建新。审 判 长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