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0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2月被原四川省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涛、娄桂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159号7栋1层1号、2号门面自己经营的重庆芮瑜电玩城内,放置海洋之星Ⅱ八人座捕鱼机1台、海洋之星Ⅱ六人座捕鱼机1台、97明星游戏机8台、飞禽走兽游戏机4台、苹果机2台,雇佣徐某某、马某为其经营管理,以玩家将钱充值于游戏卡(10元为10000分)在游戏机上、下分方式赌博,所赢分数退换相应数额现金或香烟等物品。2014年11月13日,公安民警在芮瑜电玩城内查获上述游戏机。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查扣的海洋之星Ⅱ八人座捕鱼机1台、海洋之星Ⅱ六人座捕鱼机1台、97明星游戏机8台、飞禽走兽游戏机4台、苹果机2台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协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马某、何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在电玩城中设置赌博机28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没收查扣的海洋之星Ⅱ八人座捕鱼机1台、海洋之星Ⅱ六人座捕鱼机1台、97明星游戏机8台、飞禽走兽游戏机4台、苹果机2台。(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成福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