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程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程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314号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曲德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燕,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韵,江苏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瑶。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程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员 苗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XX元书 记 员 梁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