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明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