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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廖某锦与刘某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锦,刘某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36号原告廖某锦,男。被告刘某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锦诉被告刘某琴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廖某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锦负担。审判员  苏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