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廖某锦与刘某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锦,刘某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36号原告廖某锦,男。被告刘某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锦诉被告刘某琴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廖某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锦负担。审判员 苏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