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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4)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1年12月18日21时许,在灵璧县虞姬乡陈埝村大马庄路南驾驶挖掘机施工时,将位于该处的电信公司的电缆线碰断,导致2528户宽带业务中断16小时。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挖掘机在灵璧县虞姬乡陈埝村给马某家平地基时,将该村大马庄南虞张路大马段西侧位于马某家宅基地上方的光缆线刮断,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承载灵璧虞姬至冯庙方向光缆中断。该事故造成虞姬至冯庙方向中继传输中断,导致2528户宽带业务中断16小时15分钟,事故累计经济损失62883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向受害单位赔付完毕,受害单位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㈠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㈡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虞姬大马通信阻断报案材料》证明,市网管发现该公司虞姬至冯庙区域业务告警,经查大马庄南湖一处建房工地光缆被破坏,导致宽带业务中断及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㈣《宿州灵璧2011年虞姬大马中继光缆抢修工程竣工决算》及《证明》证实,该公司花去抢修费用及被告人赔付经济损失等情况。二、证人证言㈠马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大马村南边的公路西侧打地基,找朱某挖土平地,朱某开挖掘机时把路边的电缆线碰断了。㈡侯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职工)的证言证明,他发现大马村路南西侧的电缆线断了,就打电话报警了。三、被告人供述朱某的供述证明,当天晚上21时许,他开挖掘机到虞姬乡陈埝村帮马某家盖房子时,不慎将大马庄路南边的电缆线碰断了。四、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刑事照片证明,现场勘查发现被碰断的电缆线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系过失犯罪,结合全案具体情况,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萍审 判 员  卓艳人民陪审员  孙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雅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