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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三峰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孙银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慈溪市三峰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孙银权,慈溪高盛担保有限公司,孙公明,张旭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经院长授权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006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沈烨彬,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公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三峰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孙银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银权,慈溪市三峰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高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旭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公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旭丹,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610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特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慈溪市三峰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孙银权、慈溪高盛担保有限公司、孙公明、张旭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尚有3012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5704元、执行费3489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0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沈  晓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开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