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广鹏诉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灵石县住建局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鹏,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县住建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杨广鹏,男。委托代理人尹德荣,系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被告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刚。第三人灵石县住建局。法定代表人张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鹏诉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灵石县住建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