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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尚学良与杨柳、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学良,杨柳,佟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尚学良,男,1972年9月13日,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进顺村十字街412号,身份证号码:360111197209132118。被告:杨柳,男,1988年1月31日生,汉族,原住南昌市。被告:佟哲,女,1990年6月17日生,原住山东省聊城市。经审查:原告武华生诉被告杨柳、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华生提供被告地址信息不详。本院认为:原告武华生提供被告的信息,经查证后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被告原住址已经拆迁,原告武华生目前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现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不符合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华生起诉。案件受理费7880元,退还原告武华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志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