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墨占杰与宋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占杰,宋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墨占杰,女,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宋清海,男,195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墨占杰与被告宋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香坊区,此案应由有管辖权的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认为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宋清海的经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人民陪审员 郝雪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