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白某某,男,生于1960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女,生于1962年2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