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关建胜与刘换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胜,刘换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关建胜,男,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换争,又名刘修,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建胜诉被告刘换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建胜以被告刘换争已清偿债务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建胜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建胜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