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关建胜与刘换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胜,刘换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关建胜,男,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换争,又名刘修,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建胜诉被告刘换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建胜以被告刘换争已清偿债务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建胜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建胜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