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终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士东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士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终字第0013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士东,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中专文化,案发时系阜南县老观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临时工作人员,住阜南县。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6月6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士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士东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李士东以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磊、赵静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3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阜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戈琪审 判 员 武 锋代理审判员 王远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项略;(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