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侯德欣与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德欣,年国玉,郑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11号申请人侯德欣,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田平,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年国玉,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郑建国,男,1944年12月6日出生,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侯德欣因与被申请人年国玉、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年国玉在敖汉某公司享有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9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建国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30万元。保全金额合计220万元。担保人郑立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德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年国玉在敖汉某公司享有的股权在190万范围内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郑建国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厅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三、对担保人郑立岑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辖区内的房产二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